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05號聲請人 沈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0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第一金双福證│03-D0-00-0000000-0│1│3901.4│││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份有限公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