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7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仲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88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上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108年6月27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法律爭議應查明,事涉被告等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簡志龍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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