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桃園縣原居臺北市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1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7月23日死亡,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97年11月24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970032633號函附之被告除戶戶籍資料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吳俊龍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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