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0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許勝宗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勝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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