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麗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盧美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以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