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聲請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被告因行使偽造貨幣罪,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四處行使偽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以其子就學、母親經濟有困難及其尚有債務待處理等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詹日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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