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2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兼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家慧 、 鄭至真 、 鄭家富 、 梁棋財 、 王和彥 、 郭明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按不當得利發生之債,並無共同不當得利之觀念,亦無共同不當得利應連帶負責之規定。同時有多數利得人時,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非須負連帶返還責任(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75號判決參照)。是請 陳明 對本件債務人之請求標的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