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家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監護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58號上訴人 賴火明 訴訟代理人 黃淑妙 被上訴人 賴真猛
賴溪河 法定代理人嘉義縣縣長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陳芓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護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家訴字第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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