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24號聲請人 沈伯諺 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相對人子賢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存德 相對人 吳開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司執全字第二一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所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准以現金新臺幣貳佰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司全字第40號民事裁定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出具之保證書為擔保,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現因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欲收回其所出具之保證書,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全字第40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21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揆之首揭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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