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大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6,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