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大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6,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曾百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