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3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鄭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7,16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5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40,303元,及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3,565元,及自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