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77號原告 俞淑貞 被告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欣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6年7月1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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