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17號原告甲○○上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出入境資料(請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臺中市服務站申請、地址:臺中市○○街○○號莊敬樓1樓、電話:00-0000-0000)。
二、被告列為失蹤人口之報案資料。
三、被告真正之住所或居所地址。
四、本件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惠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