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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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02號聲請人 江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松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婷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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