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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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12號上訴人曜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名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4512號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192,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