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54號原告 王寶峰
何佳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被告 王儷娟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複代理人 張顥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婕妤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54號原告 王寶峰
何佳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被告 王儷娟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複代理人 張顥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