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13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務人 許羽侖 債務人 林坤辰
一、債務人許羽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壹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羽侖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坤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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