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8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育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雙方約定自106年1月6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債權人已對債務人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