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836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益利美實業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甲○○
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1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新永和醫院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0
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1月16日將上開抵押權連同債權一併讓與聲請人,業經登記在案。茲新永和醫院對聲請人負債106,627,58
4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