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22號聲請人 蔡英月 代理人 吳政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叁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前不慎遺失,經聲請掛失、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業經聲請人向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經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請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及轉知各證券經紀商,有該函件附卷可稽,嗣並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6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12月29日刊登該裁定於新聞紙,至100年7月29日為止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
┌──────────────────────────────────────────────────┐│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2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22││├─┼───────────────┼──────────────┼────┼───┼────┼───┤│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117││├─┼───────────────┼──────────────┼────┼───┼────┼───┤│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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