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再易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51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簡上字第292號清償債務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9,29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朱俶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