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嘉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合計肆點參零參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緝字第504號被告鄭嘉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重合計4.3036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嘉輝於民國99年8月12日為警查獲之白色透明結晶5包(編號1至4、6)及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包(編號5),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淨重分別為4.0950公克及0.2090公克、驗餘淨重定為4.0948公克及0.2088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該中心99年8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查獲現場照片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6470號卷可稽。另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3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5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6包(驗餘淨重合計4.3036公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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