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200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月費差額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林靖姵 即林
怡伶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1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