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1號聲請人 林聖晃 相對人 趙元 三相對人 郭嘉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編號1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 趙元三 簽發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編號
2、3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郭嘉益簽發如附表編號4至21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編號4至21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或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4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4年10月26日│550,000元│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WG0000000│發票人││││││││郭嘉益││││││││、趙元││││││││三│├──┼───────┼─────────┼───────┼───────┼───────┼───┤│002│104年6月23日│52,500元│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WG0000000│發票人││││││││趙元三│├──┼───────┼─────────┼───────┼───────┼───────┼───┤│003│104年7月6日│40,000元│104年7月7日│104年7月7日│WG0000000│發票人││││││││趙元三│├──┼───────┼─────────┼───────┼───────┼───────┼───┤│004│104年8月5日│40,000元│104年8月6日│104年8月6日│WG0000000│發票人││││││││郭嘉益│├──┼───────┼─────────┼───────┼───────┼───────┼───┤│005│104年8月20日│52,500元│104年8月21日│104年8月21日│WG0000000│發票人││││││││郭嘉益│├──┼───────┼─────────┼───────┼───────┼───────┼───┤│006│104年9月4日│40,000元│104年9月5日│104年9月5日│WG0000000│發票人││││││││郭嘉益│├──┼───────┼─────────┼───────┼───────┼───────┼───┤│007│104年9月18日│52,500元│104年9月19日│104年9月19日│WG0000000│發票人││││││││郭嘉益│├──┼───────┼─────────┼───────┼───────┼───────┼───┤│008│104年10月1日│40,000元│104年10月2日│104年10月2日│WG0000000│發票人││││││││郭嘉益│├──┼───────┼─────────┼───────┼───────┼───────┼───┤│009│104年10月19日│52,500元│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0日│WG0000000│發票人││││││││郭嘉益│├──┼───────┼─────────┼───────┼───────┼───────┼───┤│010│104年11月3日│40,000元│104年11月4日│104年11月4日│WG0000000│發票人││││││││郭嘉益│├──┼───────┼─────────┼───────┼───────┼───────┼───┤│011│104年11月3日│40,000元│104年11月4日│104年11月4日│WG0000000│發票人││││││││郭嘉益│├──┼───────┼─────────┼───────┼───────┼───────┼───┤│012│104年11月16日│75,000元│104年11月17日│104年11月17日│WG0000000│發票人││││││││郭嘉益│├──┼───────┼─────────┼───────┼───────┼───────┼───┤│013│104年11月30日│80,000元│104年12月1日│104年12月1日│WG0000000│發票人││││││││郭嘉益│├──┼───────┼─────────┼───────┼───────┼───────┼───┤│014│104年12月15日│52,500元│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CH536036│發票人││││││││郭嘉益│├──┼───────┼─────────┼───────┼───────┼───────┼───┤│015│104年12月30日│40,000元│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CH536040│發票人││││││││郭嘉益│├──┼───────┼─────────┼───────┼───────┼───────┼───┤│016│105年1月14日│45,000元│105年1月15日│105年1月15日│CH536044│發票人││││││││郭嘉益│├──┼───────┼─────────┼───────┼───────┼───────┼───┤│017│105年1月14日│38,800元│105年1月15日│105年1月15日│CH536046│發票人││││││││郭嘉益│├──┼───────┼─────────┼───────┼───────┼───────┼───┤│018│105年1月28日│40,000元│105年1月29日│105年1月29日│CH536049│發票人││││││││郭嘉益│├──┼───────┼─────────┼───────┼───────┼───────┼───┤│019│105年2月26日│185,000元│105年3月5日│105年3月5日│CH565708│發票人││││││││郭嘉益│├──┼───────┼─────────┼───────┼───────┼───────┼───┤│020│105年2月26日│185,000元│105年3月5日│105年3月5日│CH565707│發票人││││││││郭嘉益│├──┼───────┼─────────┼───────┼───────┼───────┼───┤│021│105年1月14日│45,000元│105年1月15日│105年1月15日│CH536045│發票人││││││││郭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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