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11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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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11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四年度促字第一一六六一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游淑微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零叁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