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107號聲請人 蕭美月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執有系爭支票,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受款人,故有陳報及釋明之必要)。
二、請陳明聲請人姓名究為蕭美月?抑為 蕭菁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