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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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彥政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012號),本院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984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彥政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012號),本院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984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許凱傑
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