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18號聲請人太子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複代理人 葉人中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0000000002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0003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0004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005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006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000007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500008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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