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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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62號聲請人 楊金蓮 (即 陳肇清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2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