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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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盧正威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狀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受刑人盧正威,非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縱認其所犯數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依前揭規定,僅得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提出聲請,或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依前開規定請求該檢察官聲請之,是聲請人逕以自己名義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