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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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 林宏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煒傑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總統於民國104年7月1日增訂公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該辦法於104年8月7日修正前第8條第1項係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第1項)。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第2項)。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第3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有明定。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則應依前揭較有利於聲請人之新法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且法院仍需就聲請人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已逾該6個月期間始提出聲請,該項逾期聲請之瑕疵既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法院即應逕為駁回聲請,而毋庸再命補正,先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林煒傑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固於106年12月21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43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歷次開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於10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和解而確定,有案件基本資料清單1紙在卷可證,則該事件終結確定之日應為105年2月25日,聲請人迄至106年12月21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然已逾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期間,則聲請人逾期提出聲請之瑕疵,乃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本院自無再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逕以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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