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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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岳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842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岳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岳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30日14│105年10月11日12│││時35分許往前回溯│時49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聲│96小時內某時(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2│請書附表誤載為10│││月30日)│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813號│毒偵字第50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事實審││2256號│1852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判決││2256號│1852號││├────┼────────┼────────┤││判決│106年10月16日│106年12月4日│││確定日期│││├───┴────┼────────┼────────┤│得易科罰金、易服│是│是││社會勞動案件與否│││├────────┼────────┼────────┤│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064號│執字第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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