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0506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160上列當事人與 張嚴介 即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1條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