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873號被告 謝瀛洲 、甲○○等人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記事本3本、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單3張、龍龍運動網美國投手預測表1張及代表號1張,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條文中明定「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所稱「被告」應係指經緩起訴之被告而言,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謝瀛洲、甲○○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依法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另一被告 謝青娥 則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7873號緩起訴處分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而扣案之龍龍運動網美國投手預測表1張及代表號1張,被告甲○○、謝青娥2人均供稱:該預測表及代表號各1張可能是其等經營服飾店之客人所遺留,不知何人所有等語在卷,此外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扣案龍龍運動網美國投手預測表及代表號各1張之真正所有人,自難遽認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之被告謝瀛洲、甲○○等人所有之物;又被告謝青娥已供稱:扣案之記事本3本及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單3張為其所有,記事本3本大部分是記載客人資料、香港六合彩號碼單係其簽大樂透參考之用等語明確,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之記事本3本及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單3張,亦顯非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之被告謝瀛洲、甲○○等人所有之物,況扣案之記事本3本、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單3張、龍龍運動網美國投手預測表1張及代表號1張,又非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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