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4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就過失傷害罪部分,被告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
負刑事責任,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車禍肇事後,犯罪未被發現前主動向警
方坦承駕車肇事而接受裁判(見卷附自首情形紀錄表),符
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185
條之3、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第51條第10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0
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