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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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04年度司催字第1000號聲請人 賴達郎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10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83-NE-000004│1│10000││├──┼───────────────┼──────────────┼───┼─────┼───┤│0002│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83-NE-000005│1│10000││├──┼───────────────┼──────────────┼───┼─────┼───┤│0003│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83-NE-000866│1│10000││├──┼───────────────┼──────────────┼───┼─────┼───┤│0004│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83-NE-000867│1│10000││├──┼───────────────┼──────────────┼───┼─────┼───┤│0005│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83-NE-000868│1│10000││├──┼───────────────┼──────────────┼───┼─────┼───┤│0006│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83-NE-000869│1│10000││├──┼───────────────┼──────────────┼───┼─────┼───┤│0007│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83-NE-000870│1│10000││├──┼───────────────┼──────────────┼───┼─────┼───┤│0008│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8│1│1000││├──┼───────────────┼──────────────┼───┼─────┼───┤│0009│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9│1│1000││├──┼───────────────┼──────────────┼───┼─────┼───┤│0010│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10│1│1000││├──┼───────────────┼──────────────┼───┼─────┼───┤│0011│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11│1│1000││├──┼───────────────┼──────────────┼───┼─────┼───┤│0012│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12│1│1000││└──┴───────────────┴──────────────┴───┴─────┴───┘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