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曹志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