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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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771號聲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田凱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