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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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72號債權人冠倫大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程興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明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其上所載所有權人為莊**,所提出之104年度住戶管理費名冊,螢光筆註記處所載住戶姓名為「 莊明雄 」,皆非簡明雄。
故請表明本件債務人正確之姓名,並提出該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