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連彩妙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㈡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自承住所地為臺南市○○區○○路○○○巷
○○弄○○○號,而聲請人之戶籍為臺南市○○區○○里○○街○○號,固均位於本院轄區,然聲請人任職之睡眠科技有限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請聲請人釋明有居住於本院轄區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稱自97年8月1日起任職於睡眠科技有限公司,惟依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之收入來源均為金肯樘興業有限公司,請釋明聲請人究係任職於睡眠科技有限公司或金肯樘興業有限公司?並請提出聲請人所任職公司之地址及聯絡之方式,及陳報自104年3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㈣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於聲請狀所附之
影本僅有存摺封面),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㈤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3月起至106年2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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