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堯明仁 債務人 謝爵
謝永祥
一、債務人謝爵愻(原名 謝爵遜謝袁豪 )及謝永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謝爵愻即謝爵遜於民國92至95年間就讀私立輔仁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謝永祥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78萬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6筆,計170,932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謝爵愻即謝爵遜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9,37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永祥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偉民※104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謝永祥、謝爵│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9,375元│愻即謝爵遜│月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謝永祥、謝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9,375元│愻即謝爵遜│4月07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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