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7104號債權人 王志仁 債權人 許玉玲 債權人 王伯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月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月桃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88年12月2日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