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13號聲請人 陳啓政 相對人矽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宜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姓名「 陳啟政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啓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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