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07號原告 郭晃銘 訴訟代理人 顏雅嫺 律師被告 郭婷琪
郭婷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被告 郭雅琳 法定代理人郭婷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第15行「法定代理人郭婷琪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