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曾美華 被告 洪于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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