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甲○○前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