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乙○○前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叁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