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3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626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乙只附卷足參(見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1363號卷第52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