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簡字第1929號),於99年8月13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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