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二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附表編號5之犯罪,應減刑,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5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4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至附表編號4之刑後強制工作三年部分,不在本件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範圍內,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4│5│├───────┼──────┼──────┼──────┼──────┼──────┤│罪名│偽造文書│非法吸用化學│連續施用毒品│違反槍砲彈藥│肅清煙毒條例││││合成麻醉藥品││刀械管制條例│││││管理條例││││├───────┼──────┼──────┼──────┼──────┼──────┤│宣告刑│3月│7月│1年9月│10月│3年4月││││││刑後強制工作│││││││三年││├───────┼──────┼──────┼──────┼──────┼──────┤│所犯法條│刑法第217條│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肅清煙毒條例││││條例第13條之│第9條第1項│管制條例第10│第9條第1項││││1││條第3項││├───────┼──────┼──────┼──────┼──────┼──────┤│犯罪日期│85年7月9日│85年3月12日│85年3月4日│86年3月間│84年4月某日│││至│至│至│至│至│││85年7月10日│85年5月12日│86年3月20日│86年3月21日│84年5月18日│├───────┼──────┼──────┼──────┼──────┼──────┤││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偵查(自訴)│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號│85年偵字第│85年偵字第│85年偵字第│86年偵字第│84年偵字第│││18433號│14469號│9273號│7003號│8925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86年易緝字第│86年易緝字第│86年訴緝字第│87年上訴字第│85年上訴字第││實││161號│162號│128號│1334號│288號││││││(聲請書誤載││││││││為86年易緝字││││││││162號)││││審├───┼──────┼──────┼──────┼──────┼──────┤││判決│86年8月28日│86年8月28日│86年8月28日│87年6月23日│85年2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確││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定│案號│86年易緝字第│86年易緝字第│86年訴緝字第│87年台上字第│85年上訴字第││││161號│162號│128號│3222號│288號││││││(聲請書誤載││││││││為86年易緝字││││││││162號)││││判├───┼──────┼──────┼──────┼──────┼──────┤││判決│││││││決│確定│86年10月2日│86年9月19日│86年9月30日│87年6月23日│85年2月2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年罪犯減刑條例│3款│3款│3款│3款│3款│├───────┼──────┼──────┼──────┼──────┼──────┤│減刑後宣告刑│1月15日│3月15日│10月15日│5月│1年8月││││││刑後強制工作│││││││3年││├───────┼──────┼──────┼──────┼──────┼──────┤│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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